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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创板对赌协议存在,是对科技企业“拔苗助长”

来源:中国房地产金融作者:梁秋娜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时间 : 2022-08-01 14:12
“对赌协议”根本不适用于科创企业,监管机构对科创板“存 在对赌协议”的容忍度,应低于对主板、创业板。

一、科创属性评价指标浅析

证监会在 2021 年4月再次修正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但修订后的指标仍显得过于“量化、静态”,未针对知识产权财产属性的特殊性设立动态综合性指标,未能关注企业持续科技创新能力问题。建议将企业“是否已建立科技创新机制及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加作为评价指标。

对于科创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就是其核心竞争力,是投资者投资关注的核心,也是决定其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现行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将企业三年研发投入金额或占比、研发人员比例、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及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财务指标作为刚性评价指标;同时将核心技术是否具备国际领先性、国家战略意义;是否获得三大国家科技奖项;是否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是否实现进口替代等作为软性评价指标。

上述评价指标只能静态地评价企业在上市时点的存量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及其对企业的贡献价值;但投资者更关注其是否具备持续创新研发能力。既然科创企业是高度依赖“核心知识产权”生存发展的,那对于科创企业来说,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如同“公司治理”一样重要。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在实际应用中并不仅仅体现在专利数量及专利应用上,很多企业对核心技术是采用专利加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组合性保护的。

企业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保障企业有效运营知识产权的基础,也是企业实现“科技属性”及其可持续性的保障。

首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穿技术研发应用全过程。从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权利创设(申请、产权赋权登记),技术实施运营,知识产权配套保护,知识产权融资到新技术迭代创新。以专利技术为例:第一个阶段为技术立项、技术研发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阶段,发明创造人将智慧成果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授权或以技术秘密形式存在;第三个阶段是专利、技术应用、成果转化阶段,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实施,创造价值,是无形资产转化成有形财富的过程。

第一、第二阶段是 R&D 的投入过程,第三阶段开始才是进入产出回报过程。第四个阶段是专利运营阶段、技术迭代更新阶段,也是专利为权利人不断带来财富的阶段,直至专利期满。

上述四个阶段是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的过程;也是知识赋予产权,产权创造财富的循环过程。每一个阶段,离开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无法达成本阶段目标,更不可能进入下一阶段。

所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从制度上保障企业实现保持“科技属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约束的不仅是企业内部(包括核心技术、研发人员、董监高、股东、工艺流程的操作员工、采购部门、财务、生产部门以及所有能接触到企业技术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员工),还可以扩展到对企业外部的约束,如:上下游供应商、采购商、加工承揽单位、设备提供,甚至包括接触企业核心机密的中介机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企业全员参与、涉及企业各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针对企业专利、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商标、版权等全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体系。

再者,合法的权利才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作为企业要构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际上不仅是针对“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包括“如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知识产权,以及一旦涉嫌侵权或被侵权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不仅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是“知识产权建设、运营、管理”;不仅是企业知识产权方针制定等“静态制度”,也是“动态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实施运营规划”的安排及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针对如下事项所制定的制度及策略安排:

(一)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负责知识产权各项工作,知识产权部门的归口主管部门及内部沟通工作机制。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竞争是核心技术竞争、高水平高价值专利的竞争,但根本原因是核心技术团队的竞争。所以制定先进的企业人才政策也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包括建立与企业自身技术、人才相匹配的人才引进、激励及退出制度,制定人才引进机制,制定防火墙风险隔离措施;建立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制度(持股平台设计,股权退出限制、表决权权限、股权封闭期、股权承继、岗位调动离职后股权处置问题、员工违反制度下的强制退出措施)。

(三)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过程中的专利布局规划安排,技术储备、技术创新机制。

(四)企业内部研发流程控制,包括:研发立项的可研安排、立项决策机制等;鼓励技术储备、技术创新机制。

(五)专利技术尽职调查、专利检索、专利分析、建立专利防御策略;专利评估等制度。

(六)企业研发成果评议制度及企业知识产权申报制度。

(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相关审核程序。

(八)建立企业技术合同审查制度、合同履行监管制度及档案管理。

(九)建立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策略及争议处理机制。

(十)建立专利运营制度及市场竞争策略。

(十一)涉外投资贸易下的知识产权调查、技术壁垒分析、国外法律分析等。

(十二)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安排。

(十三)知识产权手册、培训,企业知识产权状态内部审核、改进机制。

经过对 2020 年 1 月份至 10 月份期间已经“终止审核”的失败 IPO 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有关核心技术问题问询汇总,从中发现:众多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度”的描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种类很多,对应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如何让投资者相信该企业具备持续创新、研发能力?仅凭现有的专利数量、市场占有率、财务数据,不足以让投资者相信企业最重要的核心技术、知识资产被合法安全保护;且已设置风险应对措施;也无法表明企业具备可持续的知识产权研发能力和运营转化能力。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企业可持续保持“科技属性”抑或说保持其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保障,也是市场投资者对科技企业持续投资的信心的源泉。

上交所上市问询中对有关核心技术问题问询汇总

1. 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定位?

2. 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生产能力、持续创新能力?

3. 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特殊性与领先性)如何体现?

4. 核心技术所处领域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5. 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壁垒,是否已经属于通用技术,是否存在快速迭代风险,主要竞争对手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并结合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的经营成果差异分析并披露公司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6. 明确核心技术指标等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的对比情况,并说明核心技术水平。

7. 核心技术的取得途径?发行人是否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专利,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上述专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如果存在请披露纠纷的详细情况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8.“主要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的依据?研发投入数据?

9. 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等。

10. 公司在提供解决方案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11. 发行人在后续技术研发中是否继续对该项技术存在依赖?

12. 发行人核心技术在发行人业务运营中发挥的具体作用、业务与技术的对应关系?

13. 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权情况(包括权利法律状态)?

14. 未有重大科研项目的原因、是否存在技术瓶颈?

15. 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科创板对赌协议的探讨

上交所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中规定:“PE、VC 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该规定与证监会 2019年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中“问题5、对赌协议”的解答一致,没有充分考虑科创板企业自身特征。

笔者认为“对赌协议”根本不适用于科创企业,监管机构对科创板“存在对赌协议”的容忍度,应低于对主板、创业板存在对赌协议的容忍度。估值调整、股权回购、现金补偿、保底承诺、反稀释等(合称“对赌安排”)是投资方投资时常用的、用以保护其投资利益不受损失、投资资金安全退出的交易安排。

科创板汇集了我国最具创新成长性的技术研发团队及最具领先性的高科技应用,高利润高风险也是科创板上市公司有别于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最大特点。要拥有核心自有技术,就需要投入大量研发,因此科创性企业自创立之初直至 IPO 上市,几乎每一阶段都离不开资本的扶持。

对于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财务投资人来说,也是本着“高风险高利润”的投资理念。因此对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方来说,在投资前应该对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调、给予客观估值,并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认知和承受能力,否则就不是“适格的风险投资人”。对赌安排本质上是财务投资方在因投资错误判断导致投资预期无法实现情况下,要求其他方为其弥补损失。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原始股东往往多是核心技术人员,如果要求这些技术股东为 VC、PE 的投资进行兜底,这显然已经超出“风险投资”的范畴,而成为“名股实债”。

证监体系下的“对赌规定”,最早见于“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控股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防止大股东权利滥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要求实控人对被收购公司的未来3年的利润业绩进行承诺,利润不达预期时,要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集合信托计划、证券资管计划的项目投资中,也有“明股实债式的股权投资安排”。但“对赌条款”的广泛应用,是在 2012 年最高院“海富案”之后;对赌(回购、保底承诺、利润承诺补偿、估值调整)、明股实债(股加息)被广泛应用在“股权投资”领域。不论 VC、PE,甚至正常项目投资,几乎凡“股权投资协议”,都要求“对赌、保底退出条款”,名为“资本安全”,实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演变成影子银行、债权投资,扭曲了资本投资实业的本质。

科创企业或股东参与对赌,会变相鼓励企业“以利润业绩为导向”的机会研发,对科技型企业“拔苗助长”,泯灭科技人才“研发兴企”的美好初衷!长此以往,与科技自主创新的政策,会形成“反作用力”。

对于科技型企业的风投来说,应更多体现“助力实体经济、回归资本本源、长期投资、禁止明股实债”的私募投资原则。而对于风险投资中有些风险源于被投企业的技术风险,投资方在当初投资就应在“知识产权尽调”基础上,充分考虑技术更新迭代风险。投资方投资判断失误,应责任自负。

通过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上交所的上市审核问询回复”进行汇总,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科创板企业在上市前都存在对赌协议,这就相当于企业为财务投资机构提供了保底无风险的投资汇报安排。一旦未能如期上市,就将触发对赌回购赔偿条款,使得科技型企业多年研发形成的科技转化成果,也随着“上市延期”而毁之一旦。

很显然这不仅不利于科技型企业孵化成长,更不符合科创板的定位。

三、案例分享:“蓝光存储芯片第一股”的紫晶存储(现*ST紫晶688086.SH)案值得关注。

2022年2月1日,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个“爆雷”消息,证监会对紫晶存储进行立案调查,随后 3 月 15 日,上海金融法院就受理了股民诉紫晶存储虚假陈述纠纷一案,成为科创板首例“虚假陈述纠纷诉讼”。

事件源于审计机构出具了带保留意见的 2022 年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无法就预付技术开发费及相关委托研发费用,营业成本和预付设备款的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随后爆出“紫晶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上市后业绩变脸”等一系列问题。作为刚刚上市的科创类企业,仅仅2年时间,就爆出如此问题,表面看是信息披露及财务问题、公司治理问题,和其他主板、创业板常见的退市公司出现的问题类似;实际上,笔者认为“紫晶的蓝光存储技术及技术应用”是更深层原因。

从其招股说明书记载发现:紫晶的核心产品有三大块:光存储介质、光存储设备(搭配光存储介质)及解决方案。其中光存储介质是其自有知识产权技术,主要面向消费者,面向企业的主要产品是光存储设备及解决方案(第 1-1-146 页)。据招股说明书记载发行人虽然是国内大陆地区唯一一家拥有蓝光光盘(BD-R)量产能力的厂家,但报告期内自主生产的均为 25G 的产品。从国内外的蓝光光盘技术格局来看,目前国外竞争对手日本松下、日本索尼、日本三菱已实现200G、300G 的蓝光光盘介质产品量产,同时也在向更大容量的量产进行技术研发突破,其相对发行人具备技术领先优势。也就是说紫晶除 25G 存储介质外,其他光存储设备主要依赖定制化采购及外协加工(主要从日本先锋、三菱取得定制化光驱、定制化大容量蓝光光盘)。

而据其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显示,光存储介质在报告期内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 度、2019 年1-6 月的收入占比分别为:15.39%、6.43%、3.51%、7.24%。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晶铠科技享受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4.73%、38.29%、33.71% 和 76.02%,各年度税收优惠占利润比例基本在 30% 左右。

查看其招股说明书关于“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披露,只是陈述“公司拥有各项专利 12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各项软件著作权71项,累计参与3项国家标准、4项行业标准和 1 项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目前正在参与《磁光混合存储系统通用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而显然该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面对科技型企业,普通投资人不是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对发行人是否具备“科创板要求的科技属性”做出“专业”判断。如果在IPO中披露“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结果”及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科创板企业 IPO 指标之一,可以在注册制下,有效地帮助投资人识别“先进及伪先进”,不将“科技属性”流于“静态的专利数字及财务数据”,有助于股民甄别投资,才能促进注册制下科创板的发展。

(本文观点,只是基于作者本人日常工作接触的理解分析,不代表作者单位意见,也不代表本刊观点。)

本文节选自《中国房地产金融》杂志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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